关于修订芜湖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的通知-凯发国际ag
关于修订芜湖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芜统法〔2019〕18号
各县、区统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本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治统工作,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市统计局对先前制定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统计局
2019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机构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保障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相关规定,保证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工作任务
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在开展统计调查前,凡未与调查对象确立具体统计调查关系的,从发文之日起,应当以《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形式向下列统计调查对象实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
(一)经常性统计调查中新增加的统计调查对象(含当年内新增的“四上企业”)。
(二)各种抽样调查的样本调查对象。
(三)新开展的其他政府统计调查中的调查对象。
(四)其它需要告知的调查对象。《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样本由市统计局制定(见附件),各县、区统计局和市局各承办科室填写送达。
三、送达方式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由各县、区统计局和市局各承办科室按照送达的要求,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开展调查工作有关的文件(报表制度、指标解释等)、统计报表等,交给调查对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盖章。
(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并在邮寄底单上记明送达资料名称。或者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由调查对象签署后寄回。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留置送达。统计机构直接送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调查对象拒绝接受的,统计调查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等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事由、日期,由统计机构送达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留置受送达人处或收发机构。
四、其他要求
各级统计机构要做好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发放记录;市局各承办科室下发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由法规科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工作完成后,各县、区统计局和市局各承办科室应及时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及时装订存档,以备查验。
五、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样本)
附件2.新增单位统计人员配置情况表
附件3.统计局送达回执。
附件1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统 告字[ ]第[ ]号
:
依据 的规定,贵单位已被列入法定的 统计范围。为保证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将统计工作的具体事务及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报送报表: 。
2、报送时间: 。
3、报送方式: 。
4、其他要求: 。
5、基础工作: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实行档案盒管理,其内容要符合《芜湖市统计资料档案盒管理制度》中相关专业的要求。
二、有关法律规定
1、《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新增单位统计人员配置情况表
统计局:
我单位为 年统计一套表调查单位 企业,按照芜湖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编号: )要求,任命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统计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统计局送达回执
统送字〔 〕 号
受送达人 |
|
送达文书 |
|
送 达 人 |
|
直接送达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送达文书。 地点: 收件人签名(加盖公章): 职务: |
留置送达 |
受送达人/代收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送达人员将送达文书于 年 月 日 时 分留置在 基层组织人员签名: |
邮寄送达 |
送达文书于 年 月 日通过 寄出。 |
备 注 |
|